云南西双版纳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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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野外台站管理办法 (西热植园发字〔2020〕34号)
作者: 西双版纳站 更新时间: 2022-08-02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野外台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以下简称版纳植物园)野外台站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把野外台站打造成高度开放的科研平台,切实发挥野外台站在森林生态学研究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及版纳植物园的有关规定,结合野外台站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野外台站职责

第二条  版纳植物园野外台站为中国科学院热带森林生态学重点实验室下属的科研类支撑单元。野外台站的主要职责为森林生态学及相关前沿科学问题与应用研究提供科研支撑,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站区实物资源和数据资源服务。野外台站在科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定期做好野外台站发展规划,并遵照执行。野外台站的考核主要以用户满意度、数据质量、对外开放程度等为依据进行。

第三条  野外台站科研支撑主要分为监测与数据管理、科学研究、示范与服务三部分。监测与数据管理主要是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监测任务,并且为相关科研人员提供数据服务;科学研究主要是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打造平台支撑体系,开展森林生态学及相关前沿科学问题与应用研究的支撑工作;示范与服务主要是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推广示范、信息数据服务、政策咨询与建议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野外台站资源权属主要分为实体资源和数据资源两部分。实体资源主要包括房屋、科研仪器、样地、设施、样品、标本等,数据资源主要包括监测和研究数据等,均为国有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中,野外台站监测样地及附属设施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权属归保护区管护局,在该样地范围内的科研活动需经管护局批准;野外台站监测样地上的附属仪器、设施等属版纳植物园管辖的国有资产,野外台站在版纳植物园的指导下对其进行管理。

第五条  野外台站站务管理主要包括切实保障和维护好野外台站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办公设备、实验器材、食宿用具等。站务管理的目的在于对内维持站内日常站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外保障在站人员生活、办公及科研实验。

第六条  野外台站站务管理主要是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及管理规定,在上级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七条  野外台站站长、副站长由热带森林生态学重点实验室室务会讨论推荐,由版纳植物园园务会讨论任命或罢免。

第八条  站长为野外台站第一责任人,负责野外台站全局工作的战略规划和方向引导,领导全站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副站长根据各自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野外台站有责任向当地民众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保障野外台站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  野外台站站长及副站长为野外台站日常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野外台站整体安全运行全面负责;每位职工为各自分工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分工工作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野外台站要积极做好台站安全工作,当有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意外受伤等)发生时,应做到快速响应、积极干预,及时上报、冷静处理。

第十二条  到站工作人员为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所有人员应主动认识到野外工作的特殊性,提高安全意识,工作全程必须保持高度的纪律性,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版纳植物园和野外台站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违反者一切责任自负。野外台站工作人员必须为到站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安全设备,尽到安全告知、必要的安全培训及其他告知以及劝阻义务。

第十三条  在恶劣极端天气预警的条件下或者其它安全隐患存在情况下,野外台站工作人员应该明确劝阻到站人员开展工作,若相关人员拒不服从,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到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认真如实填报到站与离站登记表、驻站期间每日行程表(详见附件1)。

第十五条  所有到站开展野外工作的人员,必须购买意外保险后方可开展野外实验。到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野外台站安全须知(详见附件2),积极配合台站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到站工作人员受训后需在安全培训确认书(详见附件3)上签字,之后方可在野外台站管理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代签安全培训确认书。

第十六条  野外台站通量塔及林冠塔吊等特种设备需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热带雨林森林塔吊观测系统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管理运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考虑特种设备使用上的安全风险,工作人员在依托特种设备开展工作时,必须购买意外保险方可申请使用。禁止无关人员以考察或其他任何理由使用特种设备进行与科研无关的其他活动(如:观光、旅游等)。

第十七条  在野外开展工作中若发生事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鉴定事故原因并划分事故责任。若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若在已有恶劣自然灾害预警的前提下,到站工作人员拒不听从劝阻造成的意外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第四章科研支撑管理

第十八条  野外台站监测及研究数据按照《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数据管理规定》进行分级管理,相关人员可依照数据管理规定进行咨询并申请数据服务

第十九条  为促进野外台站与研究人员积极合作,便于管理和共享,按照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不同类实体资源(设施或平台)的管理办法,将野外台站的实体资源分为以下3类(用罗马数字表示类号),其中类实体资源含2子类(用罗马数字和字母表示子类号)。类实体资源开放共享是常态,类实体资源共享主要形式是合作研究。各野外台站应当在网站上定期更新实体资源列表。

类:由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ERN)、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CNERN)、修缮项目及版纳植物园出资的实体资源。

类:以野外台站为主体购置或设置的非CERNCNERN要求的实体资源。包括2个子类:Ⅱa类为野外台站独立自主、自筹经费构建的实体资源;Ⅱb类为野外台站与研究人员共同合作构建的实体资源。

类:科研人员依托野外台站的大平台构建的实体资源。

第二十条  野外台站对外提供实体资源服务的权限

对于野外台站类实体资源,野外台站有责任按不同性质、来源和协议的共享条件,设定实体资源的使用权限,以不同方式对外发布实体资源信息。研究人员在实体资源共享中如有争议可提交热带森林生态学重点实验室、科技外事处及分管园领导共同仲裁解决;情节严重的争议则由当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野外台站对于签订类实体资源共建共享协议的研究人员给予住宿费减免、实体资源及数据申请优先等优惠条件。

类实体资源:按照《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尽量扩大服务范围,由野外台站提供相应的服务;

类实体资源分类共享:Ⅱa类实体资源由野外台站提出共享意见与资源申请者合作共享;Ⅱb类实体资源由野外台站与研究人员协议约定共享程序,按照协议约定与资源申请者合作共享。

类实体资源:按照签订的合作与共享协议书进行管理,研究人员与野外台站以协议形式约定研究人员的资源目录保密期限和资源对外共享保护期限(020年)。野外台站必须按照协议书上的保密约定做好保密工作,按照协议要求的保密期限发布资源目录,收到资源申请后及时通告研究人员,保护期限内由研究人员与资源申请者约定协议条款并审批,保护期限外由野外台站审批并告知研究人员。

第二十一条  计划利用野外台站实体资源开展工作的人员,申请开展工作前需咨询野外台站工作人员或查阅资源分类并提前3个工作日及以上根据各野外台站网络平台相关流程进行申请,申请按照实体资源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共享。若工作人员需进入位于保护区范围内的样地或在其附近开展工作,还需同时向样地所属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详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野外台站有义务对到站人员及其物资设施做好登记,积极配合到站人员在样地及其附近区域开展科学实验及相关工作。放置于野外的实验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登记联系制度,由到站人员按照野外台站要求,填写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野外台站野外装置标识卡(详见附件5)。明确野外装置负责人、台站联系人,并将标识卡放置于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  到站人员如需野外台站工作人员到野外或者室内协助工作,可在不影响野外台站日常监测工作的前提下,向野外台站相关领导(一般为副站长)申请所需人员,并向台站支付该人员的劳务费用。在野外台站开展室内实验,需事先向台站相关管理人员申请以便管理人员做好办公室及实验室安排,大功率实验设备(烘箱等)按实际耗电计费。

第二十四条  科学实验结束后,到站人员应当向野外台站相关领导(一般为副站长)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交接办公、实验设备,同时向野外台站提交简明的实验报告。依托野外台站产生的科学数据,后续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数据管理规定》以及根据此规定签订的合作协议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样地必须遵守的其他原则:

(一)进入样地开展实验期间,到站人员必须时刻与野外台站工作人员保持交流和沟通,熟悉样地自然环境及已在样地布置的科研实验。

(二)到站人员应时刻注意个人安全。一旦发生危险,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并向野外台站负责人报告。

(三)禁止在样地范围内取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样地。

(四)为了保障各项科学实验取得真实、有效、可靠的数据,禁止破坏已布置在样地内的相关实验,尽量避免影响各项科学实验的正常监测工作。

(五)爱护样地一草一木,行走时尽量避免践踏、损伤地面幼苗、小树等。禁止砍伐、攀折植物。禁止在树干上刻画涂抹。禁止猎杀动物。

(六)禁止在样地进行破坏性取样。

(七)禁止在样地内扔垃圾、随地大小便等污染样地的行为,离开样地时务必带走垃圾。在样地开展的实验一旦结束,必须及时把实验相关器材撤离样地。禁止在样地内抛弃、焚毁实验器材。

(八)所有进入样地开展工作的人员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有义务向台站负责人报告或者直接向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举报。

第五章后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到站人员可选择在野外台站或其它地方用餐住宿,至少提前半天登记(登记表)。用餐实行签到制度(用餐表),离站时伙食费以现金结清。到站人员住宿原则上为两人一间,按房间收费。餐标及住宿标准见附表6。野外台站应每月向上级主管财务部门上缴住宿收入及明细,野外台站按照财务规定从住宿收入中报销相关住宿维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野外台站公车为监测及其他公务活动用车,严格按照公务用车规定使用,如到站研究人员确需使用野外台站公车,需按照公务车用车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野外台站所辖汽车必须由台站指定的专门驾驶员驾驶,提供用车服务,不以单独的硬件设备形式外借;野外台站所辖摩托车为短途用车,允许到站人员以设备借用形式借出使用,但使用者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证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摩托车借出后,所有责任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严禁驻站人员有酗酒、赌博、闹事、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禁止留宿与野外台站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向上级汇报并请求上级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节约水电,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公共财物损坏,由当事人赔偿。

第三十条  到站人员在驻站期间务必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如若发生丢失或损毁,野外台站协助报警及配合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若到站人员拒绝配合上述管理办法,野外台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科研支撑服务,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报兄弟台站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在本单位所有野外台站的后续数据申请、样地设施服务等方面予以限制。科研支撑用户对野外台站工作如有疑义,可向重点实验室反映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实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如有与版纳植物园文件或热带森林生态学重点实验室相关规定发生矛盾之处,按照版纳植物园及热带森林生态学重点实验室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到站与离站登记表/在站期间每日行程表

2.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野外台站到站工作安全须知

3.安全告知、培训确认书

4.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野外台站服务流程

5.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野外台站野外装置标识卡

6.野外台站食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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