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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章程(科发资字〔2000〕0113号)
作者: 西双版纳站 更新时间: 2022-08-02

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生态学及相关学科研究水平,为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系统的科学数据和决策依据,中国科学院建立“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hinese Ecosystem Research Network,CERN)”。为确保CERN按预定目标健康运行,提高管理效率和业务运行效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CERN系由中国科学院所属的、分布于全国各主要生态类型区、代表性较强且有较好工作基础的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简称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等组成的网络体系,受中国科学院领导。

  第三条 CERN的基本任务包括生态系统监测、研究和优化管理模式示范,即:按统一规范对我国主要农田、森林、草地、湖泊、海湾、湿地和荒漠生态系统的主要环境因子和生物群落及其基本生态过程进行长期监测,定期提供全国主要类型生态系统的动态信息;全面、深入研究这些主要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动态特征及管理途径、方法;为各站所在地区提供生态系统优化管理的示范样板。

  第四条 CERN是我院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生态系统监测、研究和示范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计划,为全球生态学研究、解决全球生态与环境问题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CERN成立领导小组、科学指导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领导、组织和协调 CERN的工作;综合中心、分中心和生态站所在研究所,负责所属中心和生态站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是CERN的决策机构,由主管院长、主管局棗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和其他有关局的领导组成;设主任1人,由主管院长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主管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CERN的动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以及与院、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聘任科学指导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

  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网络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主要行使领导小组赋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职能。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提名,领导小组任命。

  第七条 科学指导委员会是CERN的学术指导机构,对CERN的科学方向、重大科学问题、发展战略及科学委员会的其它工作提出指导性建议。科学指导委员会由生态学及相关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组成,设主任1人。

  第八条 科学委员会是CERN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确定CERN的研究方向、重大研究内容,制定CERN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科学委员会由在生态学及相关学科领域有影响的学者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秘书处是科学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科学委员会的决定和交办的有关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

  科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工作组。

  第九条 综合中心、分中心和生态站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由所在研究所负责,重大事项由CERN领导小组决策。

  综合中心设在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水分分中心、土壤分中心、大气分中心、生物分中心和水域生态系统分中心分别设在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土壤研究所、大气物理研究所、植物研究所和水生生物研究所。

  第十条 综合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各分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各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

  综合中心主任、各分中心主任和各站站长由所在研究所按知识创新试点工程 的有关条例招聘,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所在研究所任命。已由院任命的开放站站长,不再重新任命。

  第三章 业务运行体系

  第十一条 CERN的业务运行体系由农田、森林、草地、 湖泊、海湾、湿地和荒漠等类型生态站,水分、土壤、大气、生物和水域生态系统等学科分中心与综合中心组成。

  第十二条 生态站是CERN的基本单元,承担环境要素、生态过程的监测及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研究、优化模式的构建与示范等任务。各站应发展成为开放的、具有国际水平的监测、研究与示范基地。

  生态站设一定数量的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确保监测与数据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水分、土壤、大气和生物要素常规观测,以及研究工作的完成。

  第十三条 各分中心负责制定相关专业领域的观测规范和标准,负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指导各站相关专业要素的监测和数据采集工作,承担仪器校检、数据质量控制、专业数据库建设、区域和全国尺度上的专业性研究等任务。

  分中心设适量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确保数据质量控制、仪器设备校检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的完成。

  第十四条 综合中心承担CERN监测数据的集成、管理和共享工作,开展区域和全国尺度上的资源、生态、环境演变趋势预测和重大科学问题的综合研究工作,出版CERN系列研究成果,定期发表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类型生态系统状况报告,为国民经济建设中的相关重大问题的决策与规划提供资料和咨询。

  综合中心设一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聘请客座研究人员若干人,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综合中心、分中心和生态站都应依据“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原则对国内外开放,吸引国内外优秀的科学家到CERN进行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赏优罚劣、竞争发展”的原则,用量化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单位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比。

  网络办公室于每年底对各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在监测、研究、示范和数据共享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运行经费分配的基本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核减经费和通报批评。各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应于12月15日~25日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网络办公室;各站应根据分中心要求按期将观测数据报送相应分中心;各分中心应于3月31日前将通过质检的各站前一年的观测数据、分析数据报送综合中心,将各站观测工作评估报告报送综合中心和网络办公室;综合中心应于4月15日前将各分中心的年度考核报告报送网络办公室。

  领导小组和科学委员会每4年对各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的工作业绩和能力进行1次全面评估。对于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者,CERN领导小组有权撤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每年为CERN各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划拨基本运行费,同时鼓励各站和中心多方争取经费。由院划拨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支持CERN的监测、数据积累和日常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年度运行经费的分配方案由网络办公室依据各站、中心的合理运行成本和上年度的考核成绩进行计算后提出,经领导小组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CERN的研究经费由中国科学院、国家任务(包括科学技术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的相关计划)、国际合作及地方委托任务经费组成,院管研究经费除保证重点外,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对外竞争。

  第二十条 CERN的所有仪器、设备、设施均应有专人妥善管理,应首先保证CERN各站、中心使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挪用,不得随调出人员带离。关键仪器的操作与管理人上岗前应接受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制定CERN内部数据管理政策。各站拥有其观测数据的产权,各成员按照数据管理政策使用其它成员的数据。

  第二十二条 每年召开1次CERN工作会议,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工作,讨论决定CERN的重大问题。各负责人在工作会议上汇报年度工作进展(主要是监测和数据管理、研究、示范)、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内外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加强CERN内部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主办国际学术交流会。

  第五章 其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负责解释。

  200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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